您好欢迎您来到沈阳国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中国!  积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共同提高识骗防骗能力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English
   
今天是:2024年5月3日    
维权指南 ++更多
专利 >>>>
商标 >>>>
著作权 >>>>
域名 >>>>
植物新品种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特殊标志/地理标志 >>>>
商业秘密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政府政策 ++更多
法律法规 ++更多
  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条件、材料及程序
发布日期:2012/4/20
阅读次数:321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化部将于2007年6月进行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具体的申报条件、材料及程序如下:

  一、申报条件

  已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标准: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二)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四)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报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向文化部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单位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意见;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省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三)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函件;

  (五)已正式公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文件。

  三、申报程序

  (一)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地区或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文化部。

  (二)中央直属单位推荐的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应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属地区同意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直接提交文化部。
上一篇: 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时限与材料要求
下一篇: 如何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
  友情链接  
 
欧洲专利局(EPO)
沈阳市浑南新区科学技术局
沈阳市经济和和信息化委员会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辽宁省中小企业厅
沈阳市中小企业局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海湾合作委员会专利局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
辽宁科技信息网
比荷卢知识产权组织(BOIP)
香港知识产权署
中国专利信息中心
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PTO)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
日本知识产权局(JPO)
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沈阳益为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A)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会员服务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2011 沈阳益为宇东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辽ICP备12002759号-2 网站制作:恒昊互联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