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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播放器经营者擅播作品难入“避风港”
发布日期:2013/1/25
阅读次数:3027

 

  近年来,随着广大网络用户对视频内容需求的增长,一种能够播放视频文件的工具软件——视频播放器快速兴起。据统计,目前这类播放软件已多达上万款,使用者大多是终端用户,也有少数产品被用作经营平台使用,如暴风影音、快播播放器等。
  目前,国内利用播放器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两大类:一类如乐视、搜狐、爱奇艺等网络视频企业,他们开发使用自己的播放器,是为了推送自己的版权资源,培养客户群体。这样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另一类利用播放器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自己并没有版权资源,却想方设法地借用他人的版权资源来维持其用户的需求。这种行为就涉及到侵权问题。如今,这种未经许可通过视频播放器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越演越烈,如果不予制止,必将对正常的网络版权秩序造成严重的冲击和破坏。在本文中,笔者试图通过对视频播放器运行技术进行分析,进而对播放器经营的性质和适用法律做一个初步判断。
  典型案例
  以下以3个颇具代表性的播放器经营情况为例,试对这类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剖析。
  快播提供内容遭举报
  快播播放器和QVOD服务器是一款将视频发布和播放捆绑在一起的软件,开发者是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播公司)。快播公司通过其官方网站免费提供快播播放器和QVOD服务器下载、安装服务,用户可以在任何本地计算机上登录快播网站或使用快播播放器的网站下载、安装快播播放器,并通过它们发布和观看影视作品。根据快播网站发布的信息,快播播放器至今已被下载7.5亿次,经常用户已达数千万。据国内外权利人及组织反映的初步情况,这些影视作品至少半数以上属于未经许可侵权播放的。
  QVOD服务器中设置了插播广告的功能,用户可以在其中发布广告。快播播放器的主要功能是用于播放网络上由QVOD源种子文件指向的视频文件。快播播放器主页面上有搜索框设置,用户可以键入影视剧名称,通过搜索获得剧目,其搜索范围是经过QVOD服务器发布(注册)过的视频文件。通过技术分析可以看到,用户下载安装到本地计算机上的只是一个终端接口,文件发布、整理和播放的过程是在一个中央处理系统内完成的。这是目前所有播放器经营方式的共同特点。
  鉴于快播播放器提供作品的方式被刻意安排成用户发布(上传)和搜索链接,这就涉及到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问题。但通过对快播播放器运行方式的分析可以发现,快播公司经营活动的本质就是以快播播放器为平台,使用未经许可的他人作品为其用户群提供内容服务,通过这个不断扩张的用户群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并取得广告收入,这显然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风行链接视频被投诉
  风行网是一家主要利用P2P技术提供影视剧点播的视频网站。风行2.6播放器是一款边下边看的播放器,可以播放、下载所有主流格式的视频作品。用户只要在风行网主页上的视频搜索条内输入视频作品名称,就可以找到相关视频的详细信息。只要点击观看按钮,即可按要求下载风行播放器。
  风行播放器的页面设置和一些主流播放器的情况大体相同,也有热播榜、分类排行榜、资讯搜索等点播方式,点播内容随时更新。与大多数视频点播网站一样,风行播放器是以风行网站作为其经营平台。风行网公开的资料显示,网站目前能够提供的正版视频包括3.1万部电影、10万集电视剧,每日更新超过120部。根据权利人及组织投诉举报情况,风行网上集成的影视作品,相当一部分是未经许可违法传播的。
  风行网基本上是传统意义上的ICP(内容提供者)网站。风行播放器在传输方式上采用了P2P搜索链接技术,通过链接其他网站和终端用户的资源为其用户提供内容服务。但搜索结果页面并未显示作品来源,而是把其他网站上的视频作品放到自己的播放界面里,加上自己的图文广告和贴片视频广告进行播放,并从中获得销售收入。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已严重突破了一般意义上搜索链接服务的范围。
  精伦传播作品引纠纷
  精伦H3播放器是一款类似电视机机顶盒的视频播放器,用户可以在电视机上通过这个播放器观看网络上的影视作品。根据精伦公司官方网站介绍,通过H3播放器可以看到10万部与网络同步的在线高清视频作品。该播放器除提供乐视网拥有独家版权的影视作品外,也有其他多家网络版权拥有者的作品,还有大量欧美韩等影视作品。根据上述情况推定,精伦H3播放器播放的影视作品,相当一部分没有经过权利人授权。
  精伦公司否认自己的行为侵权,但承认通过自动处理技术及搜索链接为播放器用户提供内容服务。技术分析的结果表明,精伦H3播放器本身并没有存储影视作品,但从播放器上经过分类整理并随时更新的大量影视作品信息看,该播放器必然连接着一个能够对影视作品信息随时更新的中央处理系统。这说明精伦公司持续地参与了H3播放器的内容提供活动。因为从目前的技术水平上说,这种更新无法通过技术手段自动实现。但无论是通过技术手段还是人工操作,这些信息都是人为干预的结果,或者说是事先预定的结果。
  精伦公司并不否认自己参与了内容提供活动,只是强调通过搜索链接方式为用户提供内容服务。如果是这样,精伦公司就把自己为用户提供内容服务的行为纳入避风港,等于这个问题又转回到快播播放器问题的原点上。事实上,精伦公司宣称的搜索链接和快播播放器宣称的搜索链接没什么两样,在本质上是一种事先设定了搜索范围,提供给特定用户使用的定向链接行为。由于所链接的作品大多来自未经授权的网站,亦属于法律上应知明知的情形。
  总之,精伦公司通过提供影视作品内容服务吸引用户购买H3播放器的主观故意明显,通过销售该播放器取得销售收入的事实清楚,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并造成大规模侵权的后果显而易见。
  法律分析
  利用播放器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承担怎样的责任,能否适用避风港规定?利用P2P技术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提供内容服务应担责
  一个企业如果仅仅限于开发视频播放器,只是一个软件开发商或硬件生产商,对用户使用视频播放器的行为当然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但企业如果利用播放器开展经营活动,为用户提供内容服务,则成为ICP(内容提供者),就应当依法承担内容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他人作品,包括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未经许可使用或传播他人作品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在信息网络条件下,企业利用播放器开展经营活动和开设一个网站开展经营活动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一些利用播放器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在遇到版权纠纷时,往往会强调自己软件开发商或硬件生产商身份,借以混淆、回避自己的法律责任。这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在这里,我们讨论的是企业作为ICP(内容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作为软件开发商或硬件生产商的法律责任。
  适用免责条款有前提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免责规定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在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上传的作品或所链接的作品涉嫌侵权的情况下,才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鼓励、纵容用户大规模上传他人作品,甚至自己组织上传他人的作品,或用定向链接方式向用户提供未经授权的作品,均属于侵权行为,应当适用红旗原则,而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在利用播放器开展经营活动的案例中,只要确定经营者通过为其用户提供作品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这个前提成立,就不能适用避风港规定。因为在这里,经营者已经不是中立的信息存储空间和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而是内容提供者,是内容提供经营活动的直接受益者。因此,其播放器上的作品无论来自于用户上传,还是自己组织上传;无论是自己存储还是通过他人存储的;无论定向链接的,还是通过搜索链接提供的,都是经营者事先干预的结果。
  依据服务方式来判定
  P2P技术又称点对点技术或对等互联技术。从理论上说,纯P2P技术是一种没有服务器的网际传输,终端用户之间可以通过设置共享互相调取和使用各自存储的文件。但鉴于目前互联网通行的C/S结构(即客户机和服务器结构)的主流模式的限制,纯P2P技术在网络中很难完全实现。在大多情况下,还是有一个中心服务器保存节点(用户)的索引信息,把用户的请求引导到路由终端使用地址。

  随着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企业可以采用任何有利的新技术手段开展经营活动。在没有中心服务器的纯P2P传输环境中,如果发生侵权行为,提供共享文件的终端用户可能成为侵权责任承担者。但在上述播放器经营的案例中,都有一个中央处理系统为其用户提供内容服务。只要这个前提成立,即使播放器上的作品全部来源于P2P终端用户,经营者亦不能免除侵权责任。(韩志宇 北京市版权局版权保护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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